房客的租金補貼核准後,房東不用另外申請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 1.5 萬元租金免綜所稅、房屋稅 1.2%、地價稅 2‰。但租賃所得仍要申報、稅籍要是住家用。本文整理認定怎麼發生、還要做哪三件事、三個常見誤解。
先講結論:房客的租金補貼核准之後,房東不用做任何申請,就會被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三項減稅隨之適用。 房東真正要做的只有三件事:確認自己的認定狀態、綜所稅照常申報租賃所得(免稅額是「減除」不是「免報」)、確認房屋稅籍是住家用。這篇把認定怎麼發生、實際省多少、還有哪些事不能漏,一次講完。
快速結論
| 問題 | 答案 |
|---|---|
| 要不要另外申請公益出租人? | 不用。房客租補核准後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 |
| 租金收入還要不要申報? | 要。每屋每月 1 萬 5 千元免稅額在申報時減除,超過部分照常課稅(住宅法第 15 條) |
| 稅籍要不要動? | 已是住家用不用動;若登記為營業用等非住家用,要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變更,否則房客的租補不會核准 |
認定怎麼發生?房東會收到通知嗎?
認定是自動的,觸發點是房客的租補核准。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對公益出租人的定義是:
「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說:把住宅租給符合租補資格的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就是公益出租人。認定的依據是房客租補案裡的租約資料,房東不需要另外遞件。
不會收到公文。 內政部 300 億租補問與答第 51 題「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公益出租人」的說明是:房東不會收到公文通知,但部分地方政府寄發房屋稅單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內政部《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也規定,主管機關逕依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認定的公益出租人,不予核發認定函,名單直接提供給稅捐稽徵機關;只有房東自行申請認定並經複審合格的,才依第九點核發認定函。
所以「沒收到任何通知」是正常的,不代表沒被認定。要確認,用下一節的方法。
三項減稅實際省多少?
| 稅目 | 公益出租人 | 一般出租 | 法源 |
|---|---|---|---|
| 綜合所得稅 | 每屋每月 1 萬 5 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一年 18 萬元) | 全部租金收入計入 | 住宅法第 15 條 |
| 房屋稅 | 1.2% |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者 1.5%~2.4%;其他住家用 2%~4.8% |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
| 地價稅 | 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 10‰ 起 | 住宅法第 16 條、土地稅法第 17 條 |
綜所稅的法源,《住宅法》第 15 條第 1 項原文: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白話說:租給領租補的房客,這段期間每屋每月 1 萬 5 千元以內的租金免綜所稅;超過的部分回到一般算法,可減除 43% 必要費用。
試算:月租 25,000 元的房子(與公益出租人 2026 完整解析同一組數字)
| 項目 | 公益出租人 | 一般出租 |
|---|---|---|
| 年租金收入 | 300,000 元 | 300,000 元 |
| 減:免稅額(15,000 × 12) | -180,000 元 | — |
| 應稅租金 | 120,000 元 | 300,000 元 |
| 減:必要費用 43% | -51,600 元 | -129,000 元 |
| 併入綜所稅的租賃所得 | 68,400 元 | 171,000 元 |
同一間房子,併入綜所稅的所得相差 102,600 元;再乘上你的適用稅率,就是實際省下的稅金。房屋稅與地價稅的差額另計,與租金高低無關。
地價稅的法源是《住宅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白話說,土地那一塊可以用自用住宅的 2‰ 計算,但第 3 項規定期限、範圍與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條例定之,實際適用條件要看你房子所在的縣市怎麼規定。
認定之後,房東仍要做的三件事
一、確認自己的認定狀態
兩個方法。第一,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公益出租人查詢網(nprent.nlma.gov.tw)「出租人查詢」輸入資料驗證。第二,看每年 5 月的房屋稅單,部分縣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稅率欄應為 1.2%。
三項優惠的適用方式不同(300 億租補問與答第 49 題):房屋稅與地價稅由主管機關把名單造冊給稅捐機關直接調降稅率,房東不用申請;綜所稅則要在每年 5 月申報時自己填入租賃所得並表明符合住宅法第 15 條的公益出租人身分,才能減除免稅額。
二、租賃所得仍要申報:免稅額不等於免申報
免稅額是在申報綜所稅時「減除」,不是「這筆收入不用寫」。以上面的試算為例,300,000 元的年租金要申報,減除 180,000 元免稅額與 43% 必要費用之後,併入所得的是 68,400 元。租金超過每月 1 萬 5 千元的部分,也照常申報。
有一件事可以放心:《住宅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白話說,主管機關拿到的租約資料只用於這項減免,不會被拿去當查核租賃所得的依據。
三、確認房屋稅籍是「住家用」
2026 年起租金補貼只補合法住宅。內政部《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五點要求租賃房屋須「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且符合「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其中之一。
白話說:如果你的房子稅籍登記為營業用、辦公用等非住家用,房客送件會因為不符合法住宅要件而不核准,你也就不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處理方式是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營業用改住家用)。《房屋稅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也就是每年 3 月 22 日前;改成住家用屬於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白話說,3 月 22 日前申報,當年 5 月的房屋稅就用新稅率;晚了就等下一年。申報方式與文件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說明,或各縣市稅捐機關(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補一句:房子若同時有部分營業使用,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3 款允許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稅,只要稅單上有「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就符合作業規定第五點的要件。
三個常見誤解
「我可以在租約裡約定房客不申請」
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4 年 4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貳、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原文是「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白話說,租約裡這類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無效,房客的申請資格不受影響。與其在租約裡放一條沒有效力的條款,不如把上面的試算看一遍,再決定自己的立場。租客端的處理方式見房東說不能申請租金補貼?依法你可以。
「房客一申請,我就會被查稅」
租金收入本來就屬於應申報的租賃所得,這個義務不因房客有沒有申請租補而改變。公益出租人制度是在既有義務上給減稅,不是加稅;第 15 條第 3 項也明定租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之依據。
「頂樓加蓋也能拿優惠」
不會。2026 年新申請戶的租屋處必須是合法住宅,頂樓加蓋、鐵皮加蓋、無稅籍建物的房客不會核准,房東自然也不會被認定。原本住在頂加的既有受補貼戶有緩衝期到 115 年底,之後同樣不再適用。頂加的其他問題見頂樓加蓋的法律規定。
給房東的建議
願不願意配合房客申請租補,是房東自己的選擇;法律規定的只是「租約不能寫不得申請」,並沒有規定房東一定要喜歡這件事。如果算完帳之後覺得可以,在 Renco 刊登房源時可以標示「願意配合租補申請」,房源會進入租屋補助專區,讓有需求的租客更容易找到你。
Renco 的租屋補助專區整理了房東刊登時已表明願意配合租補申請的房源:renco.tw/subsidy(佈告欄 board.renco.tw/subsidy)。未列入專區的房源,不代表租客不能申請。
常見問題
Q:房客中途退租,公益出租人資格會消失嗎?
資格是依租賃期間認定的。房客退租後,該段期間的減稅仍然有效;之後是否繼續適用,看下一位房客有沒有申請並核准租補。租約更換後,建議向地方住宅單位確認認定狀態有沒有跟著更新。
Q:一間房子租給兩位合租的房客,只有一位申請租補,免稅額怎麼算?
免稅額是「每屋每月 1 萬 5 千元」,以房屋為單位,不是以房客人數計算。只要該屋出租給符合租補資格且核准的房客,該屋就適用;同一屋不因兩位房客都申請而加倍。
Q:我有多間房子出租,每間都要各自被認定嗎?
是。認定以「每一屋、每一份租約」為單位,每間房子都有房客核准租補,每間就各自適用免稅額與稅率優惠;只有其中一間有,就只有那一間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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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住宅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公益出租人定義(第 3 款)
- 住宅法第 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每屋每月 1 萬 5 千元免綜所稅;租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租賃所得之依據
- 住宅法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稅率 1.2%
- 土地稅法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千分之二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114-04-18 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第五點合法住宅要件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
- 土地稅法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
-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第三點第二款逕行認定者不予核發認定函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問與答(115 年度)——第 48、49、51 題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益出租人專區、公益出租人查詢網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要及時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何適用較低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