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費用怎麼算?完整解析公證費級距與試算、辦理流程,以及三大效力:逕受強制執行、買賣不破租賃的公證門檻、房東欠租處理 4 步驟。
「房東說租約要公證,這是什麼意思?」「房東把房子賣了,要我搬走怎麼辦?」「租客欠租又趕不走,有沒有不用打官司的方法?」——這三個租屋族與房東最常遇到的問題,其實都指向同一件事:租約有沒有公證。本文一次講清楚租約公證的費用、辦理流程,以及它帶來的三大法律效力。
什麼是租約公證?
租約公證是指把租賃契約送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由公證人依《公證法》審核後作成公證書。公證後的租約:
- 具有較強的法律證據力,日後爭執時不易被否認
- 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欠租或期滿不搬時免起訴、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是長期租約、不定期租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必要條件(詳見下文)
要先說清楚:公證不是租約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公證的租約一樣有效。公證是「加強保障」,重點在於它讓某些權利的「執行」變快、變確定。
辦理流程三步驟
- 準備文件:租賃契約(建議一式三份,公證處留存一份)、雙方身分證與印章、房屋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另建議帶房屋稅單,供公證人計算課稅現值以核定公證費。
- 預約辦理: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預約,兩者作成的公證書效力相同。
- 當場完成:雙方本人(或持委任書的代理人)到場,公證人審核契約條款、確認雙方意思後簽名用印,即完成公證並領取公證書。
租約公證要多少錢?
公證費不是「租金的千分之幾」,而是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請求標的金額的級距收費:
- 租約的標的金額=「租金總額」與「房屋課稅現值」取較高者,再加上押金
- 租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欠租、期滿不搬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正是多數人辦公證的目的),公證費依級距金額加收二分之一(公證法第 119 條)
公證費級距表
| 請求標的金額 | 公證費 |
|---|---|
| 20 萬元以下 | 1,000 元 |
| 逾 20 萬~50 萬元 | 2,000 元 |
| 逾 50 萬~100 萬元 | 3,000 元 |
| 逾 100 萬~200 萬元 | 4,000 元 |
| 逾 200 萬元 | 依級距遞增 |
試算範例
以月租 2 萬元、租期 1 年、押金 2 個月(4 萬元)為例:
- 標的金額=租金總額 24 萬元 + 押金 4 萬元 = 28 萬元
- 落在「逾 20 萬~50 萬元」級距,公證費 2,000 元
- 加註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後加收二分之一,合計 3,000 元
一般住宅租約辦下來多在 1,500~4,500 元之間,常見約 3,000 元上下。
誰負擔費用?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實務上通常雙方各半,也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負擔。因為公證對房東(討租收屋)與房客(居住保障)各有好處,各半是最常見也最公平的做法。
公證的三大效力
效力一:逕受強制執行——免打官司直接執行
依《公證法》第 13 條,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可以不經起訴、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租約而言,範圍包括:
- 金錢給付:積欠的租金、違約金等一定數量的金錢給付
- 返還房屋:租約定有期限,並約定期限屆滿時交還房屋者
省下的成本相當可觀:一般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往往要數個月到一年以上,還要繳裁判費;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直接就是執行名義。
不過要注意一條界線:房屋返還的逕受強制執行,以「定有期限、期滿交還」為限。如果是租期中途因欠租終止租約要提前收回房屋,「收回房屋」這部分不在公證書可直接執行的範圍,仍須循訴訟途徑;但欠租的金錢部分仍可憑公證書直接執行。
效力二:買賣不破租賃——長期約、不定期約要靠公證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白話說:房東把房子賣了,新屋主必須繼承原租約,租客可以住到租期屆滿,新屋主也承接原租約的權利義務(包括退還押金的義務)。
但同條第 2 項設了門檻: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若租期逾 5 年或未定期限,就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整理如下:
| 租約類型 | 未公證 | 已公證 |
|---|---|---|
| 定期租約 5 年以下(常見的 1、2 年約) | 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 受保護 |
| 定期租約逾 5 年 | 不受保護,新屋主可不認租約 | 受保護 |
| 未定期限租約 | 不受保護,新屋主可不認租約 | 受保護 |
也就是說,一般常見的 1 年、2 年定期租約,即使沒有公證仍受保護;公證是針對長期約、不定期約才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必要條件。遇到房東賣屋時,租客應先確認租約效力與租期,主動向新屋主出示租約主張繼續承租,必要時再諮詢律師;想進一步強化對抗力,也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租賃權登記。
效力三:給房東的欠租處理 4 步驟
租客欠租是房東最頭痛的問題。切記不可私自斷水斷電或換鎖趕人(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等規定),正確流程是:
第一步:催告。 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催繳並給予合理繳款期限,保留紀錄。法律門檻:依民法第 440 條,房屋租賃要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支付,才能終止租約;不定期租約另依土地法第 100 條,欠租須以押金抵充後仍達 2 個月。
第二步:終止租約。 符合上述門檻後以書面通知終止。順帶提醒:住宅租約若約定提前終止的違約金,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限為 1 個月租金。
第三步:請求搬遷。 要求租客限期搬離,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後續程序的證據。
第四步:法律途徑。 租客仍不搬時,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四種來源:本票裁定(若租客有簽本票,程序較快)、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 20 日內異議即可執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程序最長但效力最完整),以及經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租約——這是唯一在簽約當下就能預先備好的執行名義,欠租金錢部分完全免訴訟。
強制執行本身的費用如下:
| 項目 | 費用 |
|---|---|
| 金錢債權執行費 | 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 8(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定為每百元 7 角,依加徵標準提高後為每百元 8 角;未滿 5,000 元免徵) |
| 非財產案件執行費(如遷讓房屋) | 3,000 元 |
| 律師費、搬遷保管費等 | 視個案而定 |
房東、房客各自什麼情況該公證?
房東建議公證的情況:租金較高、對租客背景不熟、過去有欠租糾紛經驗——主要價值在「逕受強制執行」,欠租與期滿不搬都能省去訴訟。搭配簽約時審慎核對租客身分、必要時要求保證人、按月確實收租,能把欠租風險再壓低一層。
房客建議公證的情況:租期超過 5 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一定要公證,否則房東一賣房就可能失去「買賣不破租賃」保護;此外若知道房東有出售計畫,公證加上租賃權登記是最穩的組合。
可以不急著公證的情況:短期租約、租金較低、雙方互信基礎足夠,或已有其他保障機制。一般 1、2 年約的租客單純擔心房東賣房的話,法律本來就保護你,公證不是必需。
常見問題
Q:不公證租約有效嗎?
A:有效。公證是加強保障,不是租約的生效要件。
Q:可以單方面要求公證嗎?
A:不行,公證需雙方同意並到場(或委託代理人)辦理。
Q:公證後可以修改租約嗎?
A:可以,但修改的部分需要重新公證,才有公證的效力。
Q:房子被賣掉,新屋主要我搬走怎麼辦?
A:一般 5 年以下定期租約受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保護,即使沒公證,新屋主也必須讓你住到租期屆滿;出示租約主張權利即可,對方堅持趕人再尋求法律協助。
結語
租約公證花的是幾千元,買的是「不用打官司」的確定性:房東欠租討得回、期滿收得回房子;房客遇上房東賣屋也住得安穩。對長期租約、高額租金、雙方互不熟悉的情況,這筆費用非常值得;一般短期小額租約則可依雙方信任程度自行斟酌。
延伸閱讀:
- 租屋合約7個必看條款:押金上限2個月、違約金最高1個月、修繕責任怎麼分
- 租屋糾紛處理:常見問題與解決方案
- 租屋押金保障:如何確保押金順利退還?
- 收聽 Podcast:EP8|押金糾紛完全解析:房客自保的合約知識與租約公證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