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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怎麼辦?續約漲租有沒有上限、不續約要提前多久講、提前解約最多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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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怎麼辦?續約漲租有沒有上限、不續約要提前多久講、提前解約最多賠一個月

租約到期三條路:簽新約、搬走、沒簽約繼續住(民法第 451 條視為不定期租約)。租期內不得漲租、到期重議沒有法定漲幅上限;不續約照契約一個月前講;提前解約違約金最高一個月租金,法定事由零賠償。附 60 天時間表與退租 checklist。

租約到期只有三條路,先把每條路的法律狀態記住:①簽新約——新條件(含租金)從新約生效日起算;②不續約搬走——定期租約到期本來就消滅,但契約多半寫「一個月前通知」,要照做;③沒簽新約、繼續住繼續繳——民法第 451 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雙方隨時可以終止。三條路都合法,差別在誰握主動權。

第一份租約快到期的人最常踩的坑不是法律,是時間:房東到期前一週才說要漲 1,000,或者你四月才想到六月底要搬。下面這張 60 天時間表先收著,後面每個問題都對回這張表。

距到期你要做的事為什麼是這個時間
60 天決定續不續;查同棟同坪數行情(實價登錄租賃、591 成交)談判籌碼要先準備,不是房東開價後才查
45 天主動問房東:續約條件、租金、租期;要求書面房東通常也在這時決定要不要調價、要不要收回
30 天不續約:書面通知(LINE 也算,截圖留存);續約:簽新約或簽書面延長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是常見契約門檻
14 天不續約:開始清空、預約點交時間、抄表拍照點交沒做完,押金就有爭議空間
到期日點交、交鑰匙、結清水電、拿回押金或簽扣款明細押金返還的時點是「返還租賃住宅時」

租約到期沒簽新約、繼續住,算什麼?

算不定期租約。你繼續住、繼續繳,房東沒有馬上反對,法律就當作契約用「不定期限」延續,原本的條件(租金、押金、修繕)照舊,但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只要先期通知。

民法第 451 條原文: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白話:到期後房東沒有立刻叫你搬,你也照常住、照常繳,就自動變成沒有期限的租約,不是「沒有租約」。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規則在民法第 450 條第 2、3 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白話:月繳的房子,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約,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而且終止日要落在月底;你要走也是提前通知就好,不用賠違約金。

聽起來對房客有利,PTT rent-exp 2022 年「到期不簽約可以繼續住有什麼問題」底下推文也一面倒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有利」。但兩個代價要知道:一是沒有「住滿一年」的保障,房東一個月前通知就能終止,你隨時可能要在 30 天內找到新房;二是買賣不破租賃打折——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原文見後段)寫明未經公證、未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房東賣屋,新屋主可以不認你。

所以「房東人很好,說不用簽約照繳就好」這種話,建議回一句:「那我們簽個一頁的延長協議,期限、租金寫清楚就好。」對你對他都省事。

續約房東可以漲多少?有上限嗎?

租期內不能漲,一毛都不行;到期重議,法律沒有規定漲幅上限,租金是雙方談出來的。

租期內的部分,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第一項後段: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白話:約還沒到,房東說「下個月起漲 1,000」,你可以回「依合約辦理,約滿再談」。

到期後的部分,唯一跟租金額度有關的條文是土地法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白話:這是「租金總額」相對於申報地價與房屋現值的上限,不是「漲幅」上限。〈2026 雙北租金為什麼一直漲?〉已經講過:因為申報總價基準偏低,實務上少有物件真的觸頂,所以它擋不住續約漲 2,000 這種事。有明確漲幅上限的是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等政策性租賃。

那續約談判靠什麼?靠行情數據和你作為穩定房客的價值。做法在 rentincrease 那篇「租客的 4 個因應策略」,這裡只補一個到期特有的籌碼:空租成本。房東換房客通常空 2~4 週,加上清潔、刊登、帶看的時間,漲 1,000 元一年多收 12,000,空一個月就少收一整個月租金——續約時把這句講出來,比「別家比較便宜」有用。

PTT 2023 年的案例:一年一約,房東口頭問要不要續、房客答應了,到期前一週房東才說下個月起漲 1,000、電費調到 6 元,不續就約滿前搬走。推文建議「續約/不續約/漲價一般都是一個月前告知」——但那是慣例不是法條。定期租約到期就消滅,房東到期前一週才開價,你只有接受或搬走;口頭答應過的續約沒有書面很難主張。這就是時間表要抓 45 天的原因。

不續約要提前多久講?

看契約。定期租約到期本來就自動消滅,法律沒規定房客要提前通知;但內政部範本和多數自訂契約都有「一個月前通知」條款,寫了就要照做。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第二項: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白話:這一點寫的是「期限屆滿前」任意終止的通知義務;到期不續約嚴格說不是「終止」,但實務上房東會把「到期前一個月沒說要走」當作違約或當作默示續約的依據,爭議就從這裡來。

不講會怎樣,分兩種:契約有「期滿前一個月未表示不續約,視同續約一年」之類的自動續約條款,沒講就可能被綁下一年(PTT PttLifeLaw 2017 年有房客因此跟房東爭「該條款會不會一直遞延」);契約沒有這種條款、你到期後還繼續住、房東也沒有馬上反對,就是民法第 451 條的不定期租約,之後要走照第 450 條先期通知即可。

通知方式:LINE 或簡訊即可,內容寫「租約 X 月 X 日到期,不續約,X 月 X 日點交」,截圖存檔。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所以契約要求「只能電話通知」是無效的寫法,你用文字通知反而比較穩。

提前解約要賠多少?

先翻契約第十四點勾了什麼。勾「得」提前終止: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不用賠;沒通知就走,違約金最高一個月租金。勾「不得」:原則上要付到期滿,除非有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白話:生病要長期療養、房子壞了催修不修、房子部分毀損住不下去、第三人主張權利害你不能住——這四種,30 天前附證明書面通知,一毛不用賠,不管契約勾「得」或「不得」。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另外多列一款「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情況危急可以不先期通知。

對照常見情境:

你的情況契約勾「得」提前終止契約勾「不得」提前終止
換工作、搬去別縣市一個月前通知,不賠;沒通知,最高一個月租金原則付到期滿;實務上多以「找到接手房客」或「賠一個月」協商
房子漏水、設備壞,催告後房東不修條例第 11 條第二款,30 天前書面通知,不賠同左,法定事由不受勾選影響
生病或意外需長期療養條例第 11 條第一款,不賠同左
房東違反契約(擅自進屋、斷水電)依契約與民法主張終止,另見〈房東不能做的 10 件事同左

三個常見的錯誤扣法:「提前走沒收全部押金」(押金上限兩個月,但違約金上限一個月)、「賠兩個月租金」(超過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上限,可以拿這一點跟房東對,談不攏走調解)、「每年重簽一年約,工作異動要走就說提前解約只退一半押金」(PTT 2025 年案例——每年重簽確實是新的定期租約,但違約金仍以一個月為上限)。押金與違約金怎麼抵,看〈租屋押金怎麼保證拿得回來?〉;條款四的細節在〈租屋合約 7 個必看條款〉。

房東說要收回自住、要賣房,可以趕我走嗎?

定期租約還沒到期:收回自住不是法定事由,房東不能單方面終止;重新建築可以,但要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房東賣房:五年以下定期租約不用公證也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新屋主要讓你住到期滿。

出租人能提前終止的事由,條例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白話:五款裡沒有「收回自住」。房東說「我兒子要搬回來住,你下個月搬」,在定期租約期間內沒有依據;你可以住到期滿,要提早走也是雙方談條件(例如房東免一個月租金+負擔搬家費)。

「收回自住」出現在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一款,但那條管的是不定期租約: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所以這又回到第一題——沒簽新約變成不定期租約後,房東才可以用「收回自住」為由、依民法第 450 條先期通知終止。想要「住滿一年」的確定性,就簽有期限的約。

賣房的部分,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白話:一年約、兩年約沒公證也受保護,新屋主接手原租約(含退押金義務);不定期租約或期限超過五年(「逾五年」)的長約沒公證就不受保護。公證的細節在〈租約公證要多少錢?〉。

退租前 30 天 checklist

#事項時點
1書面通知不續約/終止,截圖存檔30 天前
2翻出入住時的點交清單與照片,對照現況30 天前
3自己加裝的東西拆回、牆面鑽孔補平(契約寫「現況返還」的可不用)14 天前
4跟房東約點交時間,要求雙方到場14 天前
5水電瓦斯抄表拍照、結清最後一期費用點交當天
6遷出戶籍(有遷入的話)、交鑰匙門禁卡拍照留存點交當天
7拿回押金或當場簽扣款明細;不當場退的,約定日期寫下來點交當天

點交的完整做法在〈租屋交屋流程與點交清單〉,改造過的房子怎麼還在〈租屋改造前必看:「現況歸還」怎麼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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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東 LINE 說「續約一樣條件」,我回「好」,算簽約了嗎? 口頭或訊息合意在民法上可以成立契約,但爭議發生時要證明「條件是什麼」很難——2016 年 PTT 有房東因為房客 LINE 答應續約又反悔而問「算不算違約」。不管哪一方,到期前就把一頁的續約或延長協議簽掉。

Q:到期後不定期租約,房東說要漲租,我可以不接受嗎? 可以。不定期租約的租金還是原契約的條件,漲租要雙方同意;不同意的結果是房東依民法第 450 條先期通知終止,你一個月內搬。

Q:契約寫「提前解約賠兩個月」,我簽了,就要照賠嗎?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的上限是一個月租金額。先拿這一點跟房東對,對不攏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流程在〈租屋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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