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花 20 元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對所有權人姓氏、限制登記與抵押。整理地政事務所、超商、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三種申請管道的費用與流程,謄本上要看的三格,以及二房東、代管業者、親戚代簽各要出示什麼文件。
簽約前,用 20 元申請一張「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對所有權人的姓氏和門牌,就能確認跟你簽約的人是不是屋主。 對方拿出來的權狀、身分證照片都可以造假或過期,謄本是地政事務所當下的登記資料,任何人都能申請,不用房東同意。
為什麼要查?因為「簽約的人不是屋主」對應三種不同的風險:
| 情況 | 會發生什麼 | 你能拿回錢嗎 |
|---|---|---|
| 假房東(詐騙) | 破門進空屋帶看、一屋多租,收完押金失聯 | 幾乎拿不回,見租屋詐騙手法總整理 |
| 未經屋主同意的二房東 | 屋主發現後可終止原租約,你跟著被請走 | 只能向二房東追討,見二房東合法嗎? |
| 房子被查封或即將法拍 | 住到一半法院來點交,租約不一定保得住 | 押金找得到人才拿得回 |
三種風險,一張謄本全部看得到。下面依「怎麼申請、看哪三格、對方不是屋主怎麼辦」三段講。
謄本怎麼申請?三種管道差在哪?
三種管道都是每張 20 元,差別在要不要出門、要不要憑證。 你要申請的是「建物登記謄本(第二類)」,不是土地謄本;有門牌就能查,不需要知道建號。
| 管道 | 費用 | 需要什麼 | 時間 | 拿到什麼 |
|---|---|---|---|---|
| 地政事務所櫃台 | 20 元/張 | 門牌地址、身分證 | 上班時間現場等 | 紙本,蓋章 |
| 超商多媒體機(ibon 等) | 20 元/張+超商手續費 10 元+列印費 | 門牌地址、自然人憑證 | 現場列印 | 紙本 |
|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ep.land.nat.gov.tw) | 20 元/張;門牌查建號另加 10 元/筆 | HiNet 帳號,或點數卡帳號搭配自然人憑證 | 線上即時 | PDF 電子謄本 |
費用出自內政部地政司「電子謄本系統」費用頁與臺北市地政局「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申領服務」頁(2026-08 查)。三點提醒:
- 第二類就夠了。 依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的分級說明,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會「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但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照樣顯示。你要對的是姓氏與門牌,不需要全名。
- 第一類拿不到。 第一類是登記名義人本人或代理人「須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才能申請,你不是屋主,申請不了;對方主動給你第一類謄本反而是加分。
- 線上申請最快,但要先有帳號。 沒有 HiNet 帳號但有自然人憑證的人,走超商多一個 10 元手續費最省事,看房回程順路辦掉;兩樣都沒有,就去地政事務所櫃台。
謄本上看哪三格?
建物登記謄本分「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三段,各看一件事:主要用途、所有權人、有沒有抵押或限制登記。
| 段落 | 看什麼 | 對不上代表什麼 |
|---|---|---|
| 標示部 | 門牌、主要用途(住家用/辦公室/工業用)、樓層、面積 | 門牌跟你要租的不同=拿別間的謄本充數;用途非住家=租補可能不核,見違章建築能租嗎? |
| 所有權部 | 所有權人姓氏(第二類遮部分字)、權利範圍、其他登記事項欄有無「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 姓氏跟簽約人證件不同=不是屋主;有限制登記=這間房正在被法院處理 |
| 他項權利部 | 抵押權的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設定日期 | 銀行抵押正常;近期新增、權利人是個人或民間公司、金額遠高於房價=資金吃緊,法拍風險高 |
兩個常見誤讀:
- 有抵押不等於有問題。 房貸就是抵押權,台灣多數房子都有。要警覺的是「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是法院已經介入,謄本上不會隱匿,看到就不要簽。
- 權利範圍不是 1/1,代表共有。 多人共有的房子,對方只出示自己的權狀不代表能單獨出租;要問其他共有人知不知道、有沒有書面同意。
謄本是申請當下的資料,簽約前一週內申請的才有意義;看房前三個月申請的謄本,中間可能已經過戶或被查封。
對方說是二房東、代管、親戚,要看什麼文件?
不是屋主也能合法出租,但每一種身分都有對應的證明文件;拿不出來,就當他沒有權利出租。 先用謄本確認屋主是誰,再依對方自稱的身分要文件。
| 對方身分 | 必看文件 | 核對重點 | 法源 |
|---|---|---|---|
| 二房東(個人) | ①他與屋主的原租約 ②屋主同意轉租的書面 ③他的身分證 | 原租約租期涵蓋你的租期;原租約無禁止轉租條款;同意書簽名=謄本所有權人 | 民法 §443 |
| 包租業(公司承租再轉租) | 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公司名稱 | 到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登記證字號;合約用內政部規範版本 | 租賃條例 §3、§19 |
| 代管業(受屋主委託管理) | 登記證+屋主與業者的委託管理契約 | 簽約的出租人仍應是屋主(或業者以屋主名義代簽),租金收款帳戶名義要對得上 | 租賃條例 §3、§19 |
| 親戚/朋友代簽 | 屋主簽名的授權書(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屋主證件影本 | 授權書要寫明「授權簽訂該址租約」與期間;出租人欄填屋主本人 | 民法 §103 |
二房東:民法第 443 條逐字看
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白話:房客沒有房東同意,不能整間轉租;房屋可以只轉租「一部分」(例如分租一間房),但原租約若寫了禁止轉租,一部分也不行;違反的話屋主可以終止跟二房東的租約,你的租約跟著失去依據。所以「整層整間轉租」的二房東,一定要拿出屋主的書面同意。
包租、代管:先查有沒有登記證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4 款:「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第 5 款:「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白話:代管業是替屋主管房子的公司,出租人還是屋主;包租業是自己先向屋主承租、再轉租給你的公司,出租人是業者。同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白話:自稱「代管公司」「包租公司」的,必須有向地方政府領到的登記證才能營業。查法: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resim.land.moi.gov.tw)輸入公司名稱。查無登記的公司就是未領登記證營業,你不必把它當成合法業者,要求文件的標準跟個人二房東一樣:原租約與屋主同意書。合法業者的差別與挑法見包租代管是什麼?。
親戚代簽:授權書要寫到「哪一間、簽什麼」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白話:親戚拿著屋主的授權書、以屋主名義簽,租約才算屋主簽的。授權書至少要有屋主簽名、房屋地址、授權事項(簽訂租賃契約、收取租金押金)與期間;只寫「全權處理」沒寫地址的,請對方補。租約的出租人欄要填屋主,代理人另欄簽名。
PTT rent-exp 2022 年的討論串裡有人問「房東只提供姓名、由代理人簽約」,回文的共識是:要授權書、房屋稅單與代理人證件三樣,第二類謄本遮部分姓名時,房屋稅單是對全名最簡單的方法。
查到不對怎麼辦?
謄本對不上、文件拿不出來,就不簽,也不付任何錢。 依情況分三種處理:
| 狀況 | 做法 |
|---|---|
| 姓氏不符,對方說「我幫家人租」但沒授權書 | 請對方一週內補授權書+屋主證件影本;補不出來就放棄這間 |
| 姓氏不符,對方自稱二房東但拿不出原租約或同意書 | 直接放棄。已付定金的,民法 §249 第 3 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白話:對方沒有權利出租導致租約做不成,你可以要求雙倍拿回定金;口語常寫「訂金」,法條用「定金」,見訂金 vs 定金差在哪? |
| 謄本有查封、假扣押 | 不簽。已簽約入住的,保留租約與付款證明,法院或拍定人來時用它說明承租事實,同時開始找下一間 |
| 已經簽約住進去,才發現對方不是屋主 | 先聯絡謄本上的所有權人確認是否知情;押金租金改轉帳留紀錄;對方失聯就報案,流程見租屋詐騙手法總整理 |
租金與押金一律轉帳,收款帳戶名義要跟簽約人一致;對方要求匯到第三人帳戶,是最常見的警訊,原因見房租付現金還是轉帳?。
你可能還想知道
Q1:房東不肯給我看權狀,說「你查謄本就好」,正常嗎?
正常,而且是對的。權狀是屋主的私人文件,不給看很合理;謄本是公開資料,你自己花 20 元申請比看權狀更準——權狀過戶後舊的不一定收回,謄本一定是最新登記。
Q2:第二類謄本把名字遮掉了,怎麼對?
第二類會顯示姓氏與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對「姓氏+門牌+統編前幾碼」通常已足夠。要對全名,請對方出示最近一期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所有權人)或自己申請的第一類謄本。
Q3:仲介帶看的房子也要查嗎?
要。合法仲介會核對屋主身分,但你簽的租約出租人仍是屋主本人或代理人,謄本 20 元,查完再簽。仲介費上限見租屋仲介費怎麼算?。
Q4:租約要不要去公證?
對方身分文件齊全、金額不大,不一定要。若是二房東或代管簽約、或租期一年以上,公證人會查驗身分與產權文件,公證費可雙方分攤,見租屋公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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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謄本分級說明——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第一類須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內政部地政司:電子謄本系統費用——土地、建物謄本各 20 元/張,門牌查詢 10 元/筆(2026-08 查)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申領服務——超商 ibon 可申請第二類謄本,另付手續費 10 元及列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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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443、§103、§24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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